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

  撑作用,夯实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的人才基础,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36 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 号)等文件要求,就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金融人才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管理期为三

  年,同一人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两次。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济南市行政区划内从事金融经营管理、教学研究活动的人才。为引进紧缺型、领军型金融高端人才,结合济南市实际,将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分为三类,包括金融高端管理人才、金融高端研究人才、金融高端专业人才。支持引入北、上、广、深等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政府授予“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或同等称号的金融人才。以上人才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有国家金融监管等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一)金融高端管理人才,指在(或曾在)国际性、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或省级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的人才,在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从事金融业务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金融高端研究人才,指从事金融相关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近五年在权威期刊(如CSSCI 来源期刊)发表论文5 篇以上或完成省部级课题2 项以上,在金融中心建设、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引领金融产业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等领域有突出研究成果的人员(45 周岁以下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

  (三)金融高端专业人才,指具备较强金融创新能力,做出重要创新和贡献,获得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各自金融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业务及技术型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保险精算师(FIA)、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股权投资(VC、PE 等)、并购投资、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精算等济南金融市场亟需的人才。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评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设立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金融高端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由金融业界专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济机构负责人、我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建立科学的评审选择、回避机制,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评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由市金融办负责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用人单位的金融高端人才申报材料。

  (二)审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证明,由市金融办审核后初步确定预备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开展工作。

  (三)评审。预备候选人产生后,通过协调机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公示。将金融高端人才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上述总体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正式人员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一)对获评的金融高端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端研究人才给予补贴20 万元。

  (二)对获评的金融高端专业人才给予补贴10 万元。获评人才获得的补贴一次性发放,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市级标准给予配套支持。根据引进金融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及对全市金融产业的贡献,可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补贴。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入选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的人员,纳入济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照其上年依法认定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劳动报酬50 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8%给予补助;劳动报酬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0%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100 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按劳动报酬的1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本条办法不与第七条同时享受。

  第九条 完善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对市场化选聘的金融高端人才实行契约化管理。支持我市金融企业对引进的金融高端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分红权奖励、技术入股、企业年金等激励政策,鼓励混合所有制金融机构实施员工持股办法,探索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建立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第十条 鼓励我市区县党委政府、市属企业等,从中央和省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选聘人才挂职,对于挂职期间工作有创新、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可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选派到市区县党委政府、市属企业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中央、省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学习锻炼。

  第十一条 金融高端人才符合《济南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A、B、C、D 类的,享受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待遇、随迁配偶安置等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高端人才参选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鼓励推荐金融高端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高端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资格和相关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出现国家金融监管等部门规定的严重不良记录。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金融高端人才,要发挥金融智囊等作用,为济南市提供相关专业咨询、承担相关课题组项目等。在重大项目落地以及资金筹集等方面,积极发挥自身相关信息、资源配置等优势,助力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金融中心建设。

  第十五条 评选通知发布日前三年内已享受济南市其他相关金融政策奖励的人才,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政策补贴。本办法由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11 月21 日印发